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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17         返回列表
一、税法对企业销售中各种折扣方式的界定 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发生的优惠方式有多种,例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货易货、买一赠一、逢买就送等。但常见的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三种不同的类型,以下着重介绍这三种销售货物方式在税法处理上的不同。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或金额较大、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如:购买100只,折扣5%;购买1000只,折扣10%。又如:满1000元,折扣5%;满10000元,折扣10%。再如:我们集团采用的方式就是根据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销售额来核定给予折扣的金额,销售额越大,折扣点越高。在之后的售卖过程中给予折扣。销售方采用折扣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所以对购货数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会计上通常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定收入的。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我们集团在出库单上直接给予了金额折扣,发票根据出库单对应开具。有些企业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扣 顾名思义,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账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是对客户应收款项上的一种减免,是一种理财方式。另外,这种现金折扣也能招揽一些视折扣为减价出售的顾客前来购货,借此扩大企业销售量。销售折扣通常采用“2/10,1/20,N/30”等符号表示。这三种符号的含义为:2/10表示购货方若1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2%,即只需支付原价的98%;1/20表示若20天内付款,则货款折扣1%,即只需支付原价的99%;若30天内付款,则需全额付款。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3、折让销售 折让销售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税法规定,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一般纳税人因销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企业执行时,须要求购买方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二、不同销售折扣方式的利税方案比较 例:我们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我集团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集团的知名度和提升销售业绩,借集团三十岁生日的契机更好地回报客户,在年中大促的时候拟推出“满100优惠25”活动,即每购买100元商品,送出25元的优惠。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三种:一是商品七点五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 25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7.5元);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25个积分(1个积分=1元,仅限于除本次外的购物使用)。假设我集团销售毛利率为30%,销售额为1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70元,以上价格都为含税价格。进项税额为=70÷(1+17%)×17%=10.17元。 为便于比较,假定三种促销方案下顾客均购物100元,我集团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下面将逐一计算各方案下的税利(为简化计算过程,此案例不考虑随增值税计征的附加税及三项费用)。 方法一:打折销售。商品七点五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5元;应交增值税=75÷(1+17%)×17%一10.17=0.73(元);应纳税所得额=(75-70)÷(1+17%)=4.27(元);应交所得税=4.27×25%=1.07(元);应纳税合计=0.73+1.07=1.80(元)。税后利润=4.27-1.07=3.20元。 方法二:赠送商品。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5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l+17%)×17%-10.17=4.36(元);赠送25元商品增值税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5-17.5)÷(1+17%)×17%= 1.09(元);合计应交增值税=4.36+1.09=5.45元。假设顾客非个人,赠送25元商品,不考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25-70-17.5)÷(1+17%)=32.05(元)(赠送25元商品,所得税视同销售);应交所得税=32.05×25%=8.01(元);应纳税合计=5.45+8.01=13.46(元)。税后利润=(100-70-17.5)/1.17-8.01=2.67元。 方法三:返还积分。购物满100元返还25个积分(1个积分=1元,仅限于除本次外的购物使用)。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10.17=4.36(元);返还的积分做好登记和预提工作,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可以税前列支。应纳税所得额=(100-70-25)÷(1+17%)=4.27元。应交所得税=4.27×25%=1.07(元)(同上);应纳税合计=4.27+1.07=5.34(元)。税后利润=4.27-1.07=3.20元 关于这几种促销方式的选择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方案一最优,企业所缴纳的各种税金最少,且净利润并列第一,而且方案3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积分未使用,要纳税调增。因此,我们财务人员会建议选择第一种方案,可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三、启示与建议 1、 销售模式的税后利益比较中的变量分析 正是由于上述方案的比较均建立在大量的假设条件下,假设条件设定的合理性完全能够对比较的结果产生影响,从而对促销模式的选择和具体筹划方案的设计造成影响,因此,前述既定条件下的促销模式税后利益比较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有必要在选择促销方式的时候考虑这点。 2 、非税成本的重要性 成本从税收的角度看,包括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我们必须考虑所有商业成本(即完全成本),而不仅仅局限于税收成本。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实际上,税收筹划实现的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必然是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离开这些约束条件谈利润最大化问题,也是不全面和科学的。对于这个问题,国内部分税收筹划人士已经注意到了。但非税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是不一样的。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适用此企业并不一定就适用于彼企业。因此,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一定要根据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筹划。 3、 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企业经常犯一个错误,即在纳税筹划中只谋求单方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契约方的感受。这虽然可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这种税负的降低是以增加其他契约方的税负为代价的,这种以牺牲对方利益来增加自己利益的筹划,在实务中是不能长久的,也是行不通的。如果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实现一方利益最大化,那不是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因此,纳税筹划对商业模式的调整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消费心理,兼顾各方利益,才能使税收筹划起到为企业出谋划策的作用,同时确保企业效益最大化,生命力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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