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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严禁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17         返回列表
3月14日,集团下发通知,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将“德力西”、“DELIXI”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3年8月修订,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第十四条、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通知指出,为了贯彻新《商标法》,集团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立即对带有“中国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字样各种形式的宣传进行全面清查,尤其是产品包装、宣传册、店招、招牌、广告、展板等,要严格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严禁出现“驰名商标”字样,确保不留死角;各单位要立即将本通知内容层层传达至各自销售网络内的所有机构和个人,督促其清理整改,并收集清理整改情况反馈到集团法务中心和品牌中心;对清查处置不力,违反上述通知内容的单位,一切行政处罚责任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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